土地維權訴求(土地糾紛投訴)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22-12-15 18:15 分類:最新資訊 瀏覽:26 評論:0
今天給各位分享土地維權訴求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土地糾紛投訴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土地糾紛起訴狀
導語:起訴狀是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證法律公正。下面是我收集的關于土地糾紛起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關于土地糾紛起訴狀范文(一)
原告:馮彩香,女,漢族,住所:昆山市淀山湖鎮西大街58號4號樓101室,
電話:13584986438
被告一: 昆山市淀山湖鎮安上村村委會主任:孫衛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鎮分管領導 副鎮長:徐建波。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的耕地(承包地)與住宅地權利。
二、判令被告補償原告六到七年多來為此苦苦上訪和起訴的時間、經濟等損失五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村民,于1998年7月31日取得第二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受國法保護。2003年“安上村”有土地始被征用,且至今整個村莊早已被全部拆遷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補償”與“住宅地的補償”,原告上訪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2011年8月8日鎮政法委書記彭建明答應給原告征地補償,但依然不答應給原告住宅地補償;結果鎮干部對原告說“給原告的征地補償只有一萬多元一畝”(2011年江蘇省政策規定昆山市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每畝田5萬元);而此時(2011年)的物價已經是當時的六倍左右了(當時,淀山湖鎮的房價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時,淀山湖鎮的房價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這個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補償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還有剩余的耕地沒有被賣掉),因為被告他們并沒有與原告我簽定“我同意賣掉我的耕地的協議”;也從來沒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時候被賣了,就不給我耕地了”。
綜上所述,被告違反了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違反了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與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判令被告依法歸還原告的耕地(承包地)與住宅地權利”。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因為千燈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蘇州中院依然轉昆山法院,且都不給我不受理的書面答復;所以我現在只得:到江蘇省高級法院起訴)
具狀人:馮彩香。
關于土地糾紛起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楊x鎮朱x村。
被上訴人xx縣楊x鎮朱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朱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于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后,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采石頭”,并未認定上訴人有開采行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為,并非上訴人的行為。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為發生為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于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議簽訂后,上訴人即開始聯系栽種酸棗樹,后由于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在個人私欲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01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生火災而燒毀,加之2001年和2002年連續干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后,上訴人于2003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03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議在協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合同法規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
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四、被上訴人的反訴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并非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作為轉讓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因此被上訴人不是反訴的適格原告,對該反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口口聲聲說轉讓協議系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串通上訴人所簽訂,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因為轉讓協議涉及的關鍵是原審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審第三人不同意,僅僅有上訴人和楊秀海的串通,轉讓協議是根本就不能簽訂的!此外,被上訴人并未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
(三)被上訴人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對法律的誤解和歪曲。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承包合同簽訂需要經民主議定程序,轉包等行為無需所謂的民主議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發包方并非當事人,因此無需發包方去民主、去議定!被上訴人反訴狀所引用的解釋第15條針對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包的情形,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村民,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該條文引用純屬牽強附會、肆意歪曲!
(四)中國只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轉讓協議均簽訂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據立法法關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能適用,也不存在所謂的參照!
(五)被上訴人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期內,下達所謂的處理意見,橫加干涉訴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其實質在于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使上訴人可以得到部分補償,而被上訴人又想染指這部分利益!被上訴人屬于典型的“紅眼病”行為!
五、一審法院解除轉讓協議將造成林權證“有證無權”
《林權證》是xx縣人民政府政府確認上訴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權益的法定有效證件,是縣政府對上訴人林地承包權的行政確認,在該證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上訴人依法對承包的荒山擁有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不顧核發林權證書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轉讓協議,這將造成上訴人持有合法權利證書,卻享受不到權利,其他人無權利證書卻能享受權利的怪現象,造成上訴人的“有證無權”,一審法院等于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撤銷權,民事審判機構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被上訴人反訴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認定錯誤從而導致最終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的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土地被侵占該怎么維權
土地被他人侵占維權如下: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或者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當農村自留地被強征/侵占,我們該如何維權?
當農村自留地被侵占該怎么辦?
1、政府征收土地過程中發生侵占自留地土地維權訴求的情況
對于當地政府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按程序和規定執行的土地維權訴求,可進行投訴。有合理訴求的土地維權訴求,可通過法律渠道逐級反映解決。如果村民遇到強占土地行為,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并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
2、開發商侵占農民自留地的情況
說是有侵占土地維權訴求,那就是沒有手續土地維權訴求,那就要開發商出示相關的審批手續,與當地的國土局做好備案,召開相應的村民大會,將征地的證件出示。對原自留地的主人賠付土地出讓金,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就業補助等。要按國家的當前的標準補償,然后才能開發,否則村民有權制止,要求縣級以上的國土局處理。
3、個人之間發生的侵占自留地糾紛
國家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人和組織不得侵犯,別人侵占當事人的承包土地,是違法行為。首先,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通過協商解決,或與四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要求進行調解解決,也可以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面對土地糾紛問題,應該去哪里尋求幫助?
過去,祖輩們守著自家的一畝三分地過了一輩子,對他們而言,土地邊界的一點點也會爭得面紅耳赤,因為那是飯碗和尊嚴,現在,土地糾紛仍時有發生,在文明時代我們不提倡用武力解決土地糾紛,那我們應該找誰提供土地糾紛解決的相關問題。
一、土地糾紛找誰
土地糾紛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必先請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土地糾紛處理的一般原則
1、一般土地糾紛,必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不服的,可以按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解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的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就有爭議的土地上生產建設和建筑改變附件。
3、歷史上有協議、協定,或者有鄉規鄉規,這些協議、協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的,應當予以保留,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適當調整。
4、過去無償占有或調平所引起的爭議,應當按照當前的黨的政策進行分析,經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在各級區分黨的方針和政策,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合理的意見,避免使用簡單、任意、概括和其他的解決辦法。
5、過去因占據平調或造成糾紛,可以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和黨的政策的精神,以保護原俱樂部團隊或個人利益。
6、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仍不能維持現狀的,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保護爭議土地,爭議雙方應當服從不得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不得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用現狀土地。
7、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化和實際運用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合理合法地解決。
8、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合法利益的保護。
9、在處理涉及各有關部門的土地糾紛時,要與有關部門協商,正確處理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理和用好土地。
三、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行政機關處理;單位的縣級人民行政機關處理上面之間的爭議;之間的個人和單位,鄉鎮行政機關在處理個人之間的糾紛,如果當事人拒絕接受人民的行政機關,從他收到的30天內做出決定的人民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來進行起訴。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解,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不經行政調解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應當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辦理。
土地糾紛應該找誰來解決?尋找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和法院可以;事實上,解決只要遵循的法律就可以很好地避免惡性結果,一般的土地糾紛都會可以得到良好的解決。
農民遇到土地糾紛,該如何進行維權?
在農村,農戶土地糾紛是經常發生的事,也是個很簡單的事情,并不存在維權的難題。多數都是一些你擠我,我擠你的問題,并沒有敢肆無忌憚占據土地的事,這個就不存在什么法律維權難題,了不起就是個土地糾紛。農村土地糾紛,多數都是由于地靠著地岀現的矛盾,這一家多了那家減少了,不是你占用了我的,便是我占用了你的,多數都是些雞毛蒜皮的事兒。
一般到村民委員會都可以得到處理,每一個村都是有負責人土地的鎮村干部,只要按照土地資源臺賬,到現場根據測量,誰多誰少一清二楚。被告方還可以要求村委會、鄉(鎮)市人民政府等協商處理。采用協商解決糾紛,必須是在被告方自行的基礎上進行,這類自行貫穿于調節的全過程中,則在協商的任何環節,被告方任何一方能夠對協商提出質疑。
被告方不配合協商的,沒法達成調解協議書,協商即是不成功;或是盡管達成調解協議書,可是被告方任何一方執行調解書環節中悔約的,也可以隨時停止執行,這種情形下協商又為不成功。農村土地承包村民委員會做為分包的一方,因此很大程度上糾紛的處理鄉村級起到決定性的功效。由于村民委員會掌握著土地的分包支配權,掌握著土地資源分派的原始賬表,掌握著全部土地的第一手資料。
城鎮當涂縣一級政府重點的偏重于或是在政策融洽這方面,即便三級都很難徹底消除,走到了內地起訴方面,鄉村級能夠提供的資料和證實也至關重要。應對農戶維權的艱難,而今年也是農村土地確權貫徹落實之時,農民兄弟應該及時給予自己的承包土地申請辦理土地確權,那樣的話,在以后假如發生糾紛法律維權得話,一般土地確權的土地早已要求非常明確,也更具有法律保障。
土地維權訴求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土地糾紛投訴、土地維權訴求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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